浙江团伙经营网络赌博16人被判刑

2014年07月07日10:59  新华网 收藏本文

  新华网杭州7月7日电(记者韦慧 裘立华) 浙江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有效投注额约10.2亿元的网络赌球案进行公开宣判,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历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100万元,其余15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刑罚,并各处罚金75万元至2万元不等。

  经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人历某,温州市鹿城区人,1999年和2007年均因犯赌博罪被判处刑罚。2012年8月前,历某等人从别人处拿到澳门某网站赌球账号A的总代理权。随后,历某伙同被告人朱某、潘某、林某等人各自或合伙发展赌客进入网站赌博及发展下级代理,由下级代理发展赌客进入网站赌博。A账号的股东占20%的股份,下级代理占30%至70%的股份,剩余股份则谁发展谁占有。

  同时,朱某负责对股东账号A的运行情况进行查看,历某以每月6000元的工资雇请被告人陈某代其开出A账号下面的一级代理账号,并结算A总代理与代理商输赢情况的账目。历某将A账号的股东应得收入由被告人金某打款至A账号股东指定的账户。

  据了解,总代理账号A下面共开出23个一级代理账号,从2013年3月起至6月被查,在100天左右的时间里,共计接受有效投注额约为10.2亿元。2013年5月24日至6月18日,金某明知是网络赌博的款项却帮历某汇到A股东指定的账号,6笔共计215万元。

  除了网络赌球的犯罪行为外,潘某还从澳门某网站拿到“六合彩”代理账号B的代理权,让他人进入网站赌博。代理账号三期共获利5.272万元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历某等16人结伙经营网络赌球和“六合彩”代理,接受投注,情节严重,均构成开设赌场罪。鉴于被告人历某有赌博的故意犯罪前科,情节严重,而其余被告人分别存在自首、如实供述、立功、从犯等情节,依法或酌情予以从轻处罚,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(编辑:SN01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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